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本院主計總處擬具的「一百零九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籌編工作,各部會應確實貫徹零基預算精神,以「先減法、後加法」原則,檢討各項例行支出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在有限財源的情況下,區分施政的優先順序,並在獲配的歲出額度範圍內,安排納入福國利民的新業務。
該草案要點如下:
- 依108年3月19日立法院審議通過之財政紀律法(以下簡稱財政紀律法)第13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具體提出中長期平衡預算之目標年度及相關之歲入、歲出結構調整規劃,並公布於網站。變更時應具體說明變更原因及對於目標之影響」,爰配合增訂相關文字。(第2點第1款)
- 依財政紀律法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爰配合增訂相關文字。(第2點第4款)
- 查財政紀律法第14條業就各級政府年度舉債額度定明管控機制,未來中央政府債務之管控除依公共債務法、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辦理外,亦須依財政紀律法規定辦理,爰增訂相關文字以資明確。(第2點第5款)。
- 本院將於籌編109年度概算起正式實施修正性別預算作業,為利中央及地方政府將性別預算精神融入預算編列過程,爰增訂相關規定。(第2點第7款)
- 本院施政方針所列政策均屬各機關年度預算應優先編列之項目,考量項目繁多,為免掛一漏萬,不再列示,由各機關依施政方針所列項目優先編列預算辦理,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第4點第2款)
- 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各機關運用之派遣勞工應於108年度勞動派遣總經費額度內,依業務性質檢討改自僱臨時人員或其他人力運用方式,自 110 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遣,為利各機關確實辦理,爰增訂相關文字。(第4點第8款)
- 配合整併「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超額工友(含技工、駕駛)處理原則」及「中央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含技工、駕駛)缺額控管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為「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爰修正規定名稱,並酌作文字修正。(第4點第9款)
- 查財政紀律法第8條業就新設非營業特種基金之設立及裁撤訂有相關規定,爰配合增列相關文字;另基於「基金設立」用語一致等,酌作文字修正。(第5點第1款、第4款、第6款)
- 考量國營事業為提升經營績效,須配合業務需要及組織調整,多元管道彈性用人,以因應人力需求,另財務欠佳、營運虧損或短絀之特種基金應有組織調整或財務改善等積極作為,爰配合刪除並酌修部分文字。(第5點第5款)
- 參酌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有關新興計畫應研擬可行性評估等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第5點第7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