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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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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91條之1修正草案

日期:105-04-1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全文,名稱並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因此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為第2項第5款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至第37條之罪,經判決有罪者,為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之消極資格要件,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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