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消防安全設備的檢修申報制度的項目與基準等規範事項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消防法」自74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8次修正。為確保人民權利與健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以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規定,國家應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若有限制,應以法律明定的精神,同時考量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已推行多年,有關檢修的項目、基準亦應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因此擬具「消防法」第9條、第19條與第38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健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機制,有關檢修的項目、方式、基準、檢修結果申報期限、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檢修專業機構管理之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刪除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付的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二、人民的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因搶救作為遭受損失得請求補償。(修正條文第19條)
三、 配合第 9條之修正,增列罰則規定。(第38條)(撰稿:陳秀真,電話:02-234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