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內政部所提「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未來修法通過後,金馬地區雷區佈雷前原權利人、占有人或其繼承人於一定期限內,得就完成排雷且無公用必要之公地,可申請計價讓售,對離島的發展利用將有所助益。
行政院長吳敦義於該草案通過後表示,金門、馬祖地區有其特殊歷史背景,於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9條之3,明定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位於雷區範圍內的土地,完成排雷且經認定無公用必要及特殊情形者,得由佈雷前原權利人、占有人或其繼承人申請計價讓售,將可衡平佈雷前原世代使用土地者的權益,並有助於金馬地區未來發展。他指示內政部應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金門、馬祖地區列管雷區面積約352公頃,其中金門地區面積約306公頃,馬祖地區面積約46公頃,預計10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排雷。
本條例修正重點:
1、明定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位於雷區範圍
內之土地,完成排雷登記為公有,經土地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
關認定無公用之必要,且無「依法不得私有」、「影響水源涵養
或國土保安」及「位屬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情形之一
者,得讓售佈雷前原權利人、占有人或其繼承人。(第9條之3
第1項)
2、 明定佈雷前原權利人、占有人或其繼承人於一定期限內,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得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讓售。(第9條之3第2
項)
3、 同一土地有二人以上申請讓售並檢具不同證明文件時,其讓售
之優先順序。(第9條之3第3項)
4、 明定申請讓售案件有關審查時之補正、駁回事項,其經土地管
理機關審查無誤,並完成公告程序後,由土地管理機關按收件
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價讓售。(第9條之3第4項)
5、 明定土地管理機關辦理審查時,當地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應
配合會同辦理;又公告期間如同一土地有他人檢具相同順序證
明文件申請或其他異議,土地管理機關得移請土地所在地地政
機關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第9條之3第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