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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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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3-02-20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金管會表示,為強化保險業退場處理機制、對保險業監理及董事獨立性、保險業行使所投資公司股東權的合宜性、建立對散布流言損害保險業信用的裁處機制、增加保險業投資國內以外幣計價商品的資金運用彈性,因此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保險法主管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12條)
二、 增訂保險業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136條)
三、 修訂保險業退場機制及增訂得由接管人研擬具體方案經核准由接管人執行過渡保險機制等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142條、第143-3條、第149條、第149-1條、第149-2條、第149-6條、第149-8條及第149-11條)
四、 增訂限制保險公司行使被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表決權等規範,另修正保險業投資持有單一被投資公司股票限額之計算基礎。(修正條文第146-1條、第146-9條及第168條)
五、 增訂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等總額,可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146-4條)
六、 增訂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包括要求保險業提供資訊及保險業拒絕提供之罰則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43-3條、第169-2 條)
七、 增訂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之罰則規範。(增訂條文第16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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