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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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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3-09-1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金管會擬具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金管會表示,為強化保險業退場機制、引導保險業積極參與公共建設投資、提升精算簽證報告品質及開放銀行業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等,因此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管會指出,該修正草案是繼金管會在8月12日接管國寶人壽及幸福人壽後的配套措施,導入國外的相關標準,也就是在保險業資本嚴重不足時就介入接管,未來草案通過後,就不需用公帑來處理有問題的保險公司,對健全整體保險市場有其意義。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銀行得申請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分別準用保險法有關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之規定,並配合修正相關罰則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之1、第163條、第167條之1、第167條之3、第167條之4)
二為免外界誤以為有「類似保險」業務,爰刪除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136條、第167條)
三增訂以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作為主管機關採取相關監理措施及執行問題保險業退場事務規範,以及增訂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且未依限完成增資等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予以接管等規範,並配合訂定保險業違反限制措施之罰則,上開規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43條之4、第143條之5、第143條之6、第149條、第168條及第178條)
四增訂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資格條件等應遵循事項。(修正條文第144條、第171條)
五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時,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46條之5)
六提高保險業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等罰鍰額度。(修正條文第171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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