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巴拿馬文件曝光後,企業不當避稅引發各界關注,設法遏阻企業不當避稅,已在國際上形成潮流與共識。為因應國際稅制發展趨勢,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等反避稅制度,有助健全稅制、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企業權益。
張院長指出,儘管遏止企業不當避稅是國際趨勢,但我國在戒急用忍時代,有些臺商在境外設立公司,至大陸投資,因此該修正草案也應顧慮臺商,在通過後,施行日期是由行政院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以及相關配套、宣導措施辦理情形再決定,而非立法院通過後就開始施行,以降低對臺商的影響。
張院長進一步指出,請財政部、經濟部向各不同產業及企業團體持續溝通說明,化解各界疑慮,並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讓法案能早日在立法院順利通過。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之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至該關係企業於實際分配已認列課稅之盈餘時,免再重複計入所得額課稅。(修正條文第43之3)
二、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於給付各類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八條各款規定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扣繳與填具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修正條文43條之4)
三、該次修正條文之施行,須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爰定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修正條文第1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