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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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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建築師法」修正草案

日期:103-05-08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建築師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由於我國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營建承攬型態發生重大改變,其中以統包方式結合具有規劃、設計能力之建築師、技師等,為營建產業發展之未來趨勢,因此修正建築師得設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使建築師事務所大型化。

內政部指出,該修正草案並將建築師違規情形分成違反行政規定及執業行為二類,建築師或法人建築師事務所違反行政規定時,由主管機關逕處罰鍰處分,而建築師違反執業行為時,仍由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另因應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推動建築師相互認許,增訂外國建築師應我國建築師考試及執行業務之相關配合規定等。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建築師執業規定,允許建築師可設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使建築師事務所大型化。(修正條文第7條)
二、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業務,有關建築物設計、監造之酬金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34條)
三、 修正建築師之懲戒規定。(修正條文第54條及第55條)
四、 建築師懲戒裁處權之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56條)
五、 增訂罰則章,就建築師及建築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行政規定之行為,以行政罰處罰之。(修正條文第62條至第69條)
六、 為因應我國已加入國際組織,推動建築師相互認許,增訂外國建築師應我國建築師考試及執行業務之相關配合規定。(修正條文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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