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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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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媒體報導有關「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存有侵權、擴權疑慮之澄清說明

日期:107-01-1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針對「風傳媒」於日前刊載「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存有侵權、擴權等疑慮之評論,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今(18)日澄清表示,該草案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後,業已刪除原草案第18條檢查相關規定,目前並無存有侵害人權及政府擴權疑慮。

行政院資安處指出,該草案原第18條訂定之目的,是為即時協助受重大資安事件影響的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釐清事件發生原因,或阻止資安事件進一步擴大。為避免影響受檢組織正常營運,亦訂定嚴謹啟動要件。惟考量外界對於此部分仍存有諸多疑慮及誤解,因此於去(106)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時,經該委員會提案,刪除該條條文內容。

行政院資安處強調,該草案規範對象為公務機關與特定之非公務機關。特定非公務機關以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三類為主,民間企業與外國公司(登記於本國)尚非屬該草案的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內,即非規範對象。

行政院資安處表示,我國現行重要關鍵基礎設施所涉領域包括: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金融、高科技園區(指基礎設施服務非園區廠商)等。考量關鍵基礎設施對於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生活及經濟活動有重大影響,為合理及適切訂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範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前,應徵詢相關公務機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意見,事後並應以書面通知受核定者,且該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名單業將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備查,相關程序規定已增列於該草案條文中。

行政院資安處重申,「資通安全管理法」主要立法目的,是為建構我國安全的資通環境,進而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盼外界給予支持,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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