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法院於昨(7)日朝野協商決議,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包括台糖、中油、台電及自來水四家公司100年度經營績效獎金,不得超過1.2個月;且自101年度起,國營事業有盈餘者,始得發放績效獎金,但不得超過1.2個月。陳院長表示,立法院係依法行使其職權,但國營事業有各種型態、種類及業務性質,尤其部分國營事業是在市場上和其他同業競爭,所以國營事業是否能在競爭市場裡獲利,必須要考量其是否具備和同業競爭之條件因素。另外,因部分國營事業其薪資及績效獎金,與民間同業比較已相對偏低,如再刪減績效獎金,可能將無法留任或吸引優秀人才為國營事業打拚。
陳院長也強調,各部會所屬國營事業績效情形差異甚大,所負擔之政策任務輕重亦有所不同,如不分盈虧一律刪減為1.2個月,將失去績效獎金鼓勵員工士氣之政策意義,故就國營事業之不同型態且肩負不同政策性任務,應相對給予不同考量,用較為精細的程序及方法來評估其表現與績效。檢討項目應包括考核獎金與績效獎金的指標有無相近或重疊之處、兩種獎金的性質與定位、同一機構內績效獎金差異之考量、以及政策性因素的合理性等等。
針對國營事業年終獎金,行政院長陳冲已於上周五(4)日指示行政院研考會及人事行政總處邀集相關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就整體經營績效獎金制度進行通盤檢討,且要求於2月底前提出具體改善方案。行政院希望此次檢討能徹底解決國營事業年終獎金之問題,一改過去齊頭式之發放,通盤考量各國營事業之差異性,以期符合社會期待並合理保障國營事業員工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