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尊重民眾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及撤回之意願,使民眾之意願能透過嚴謹之機制註記於健保卡內,與書面意願書具同等法律效力,行政院院會今(17)日通過行政院衛生署所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1條、第6條之1及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於該草案通過後表示,安寧療護是一種保障末期病人醫療權益的「全人化照護」,此次修法,使病患的醫療自主權能充分獲得尊重及保障,同時解決臨床實務工作上的困擾。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賦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加註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其效力等同意願書正本之法源依據;且明定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撤回意願時,應通報中央管機關廢止該註記。(修正條文第6之1第1項)。
二、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應由醫療機構以掃描之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後,始得於健保卡註記,以利勾稽與查核。(修正條文第6條之1第2項)
三、註記於健保卡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修正條文第6條之1第3項)
四、另為配合法制體例之改變,刪除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以及行政罰鍰之強制執行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及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