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院會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99-06-17

為尊重民眾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及撤回之意願,使民眾之意願能透過嚴謹之機制註記於健保卡內,與書面意願書具同等法律效力,行政院院會今(17)日通過行政院衛生署所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1條、第6條之1及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於該草案通過後表示,安寧療護是一種保障末期病人醫療權益的「全人化照護」,此次修法,使病患的醫療自主權能充分獲得尊重及保障,同時解決臨床實務工作上的困擾。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賦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加註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其效力等同意願書正本之法源依據;且明定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撤回意願時,應通報中央管機關廢止該註記。(修正條文第6之1第1項)。

二、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應由醫療機構以掃描之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後,始得於健保卡註記,以利勾稽與查核。(修正條文第6條之1第2項)

三、註記於健保卡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修正條文第6條之1第3項)

四、另為配合法制體例之改變,刪除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以及行政罰鍰之強制執行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及第13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