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1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自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名稱施行,現為配合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的托兒所及依幼稚教育法許可設立的幼稚園,應於101年12月31日前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因此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1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係將「幼稚園」、「托兒所」文字修正為「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