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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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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6-12-2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農委會擬具的「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法是推動「十年化學農藥減半政策」的施政重點,放寬生物防治體、授粉昆蟲得經風險評估後輸入供作田間使用,符合政策目標;另明定含植物檢疫物的郵包,原則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並增訂相關罰則,以有效遏止任意寄送植物檢疫物行為,防範有害生物隨之傳入。

賴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立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專利寄存得例外輸入原依第1項第1款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另具繁殖力之檢疫物風險評估期間,植物檢疫機關得要求提供補充資料,或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確認及負擔費用之依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提升於本法規範。(修正條文第14條及第16條之1)
二、增列專利生物材料寄存、農藥微生物材料寄存、生物防治體、授粉昆蟲與供作原料以生產不具檢疫風險物品之使用者,及其他法定情形,得例外輸入原依第一項不得輸入之物品。(修正條文第15條)
三、未經檢疫之植物檢疫物,原則不得以郵寄輸入;例外情形雖得郵寄輸入,收件人接獲無檢疫合格證明文件之郵包時,應主動提交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增訂其施行時間。(修正條文第17條及第28條)
四、為規範有害生物範圍,爰將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提升至本法規範。(修正條文第19條)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增訂或明確規範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24條)
六、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部分以快遞輸入或入境旅客漏未申請檢疫之違規案件,因情節輕微,得予減輕或免予處罰,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認定及減免標準。(修正條文第25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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