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0)日通過「森林法」第56條、第56條之1、第56條之4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農委會表示,「森林法」自民國21年9月15日制定公布,歷經7次修正,迄今已逾6年未作修正,為訂定森林經營應配合集水區保護與管理相關辦法之授權規定及違反本法之罰鍰額度等,考量違反該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伐採林產物之行為,多係私有林所有權人逕行採伐其所有之竹木,或發生於原民保留地,該違法行為對公共安全或森林保育之影響相較於所受之高額罰鍰,顯不符合比例原則,故應予適度調降,以保障人民權利義務,遂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法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符比例原則,降低違反本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伐採林產物之罰鍰額度,並將現行違法行為態樣予以明確規定。(修正條文第56條、第56條之1)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逕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56條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