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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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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草案

日期:99-03-04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內政部所提「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於該草案通過後表示,農民健康保險自民國74年實施以來,對維護農民健康、增進農民福利及促進農村安定,發揮了相當大的效益,本次內政部配合國民年金保險之開辦,修法明訂相關過渡條款,讓農民的權益能得到更完整的保障。吳院長並指示內政部及農委會應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及早完成修法程序,以落實政府保障農民權益的政策美意。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保險開辦後,與農民健康保險間之制度轉銜問題,並限制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參加農保,避免重複享有社會保險資源之不公平現象,內政部特別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20條暨第49條之一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始得參加農保,惟為保障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保被保險人權益,規定其仍得繼續參加農保。(修正條文第5條)
二、因應「痲瘋病」一詞已修正為「漢生病」,且屬現行條文所列之法定傳染病,爰刪除痲瘋病為本保險不給付範圍。(修正條文第20條)
三、97年10月1日國保開辦後至97年11月27日前,具農會會員身分之農保被保險人得自由選擇改參加國保,而不喪失農會會員資格;97年10月1日國保開辦後,於年滿65歲前1日或年滿65歲起6個月內曾申請退農保者,得重新提出申請退保,並追溯其保險效力。(修正條文第4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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