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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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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要塞堡壘地帶法」及「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4-11-1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國防部擬具的「要塞堡壘地帶法」及「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表示,「要塞堡壘地帶法」及「國家安全法」分別歷經4次修正,鑑於近年來武器裝備更新、時空環境變化及防衛作戰型態轉變,為有效遂行防衛作戰、兼顧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因此擬具「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及「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7條修正草案。

另經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政則邀集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及國防部等相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將「要塞堡壘地帶法」法案名稱修正為「戰略要域管制法」。

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
(一)因防衛作戰型態轉變等因素,爰修正名稱為「戰略要域管制法」。
(二)修正戰略要域之劃定及公告程序。(修正條文第4條)
(三)刪除原有劃設第一區及第二區規定,並定明戰略要域上空空域之限航區及禁航區劃定,依民用航空法辦理。(修正條文第5條)
(四)修正戰略要域之禁止及限制事項。(修正條文第6條)
(五)增訂占有人應防止其牲畜、飛鴿及鳥類侵入戰略要域。(修正條文第7條)
(六)修正解除、暫緩或變更戰略要域禁止、限制事項之程序。(修正條文第8條)
(七)增訂各級政府機關擬定、變更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及相關土地使用計畫,涉及戰略要域時,應徵詢管理機關意見。(修正條文第9條)
(八)修正戰時以通知或公告戰略要域內居民限期遷徙及移除戰略要域內建築物、工作物、動物及植物之禁止及限制事項。(修正條文第10條)
(九)修正違反戰略要域禁止及限制事項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至第15條)
(十)增訂該法修正施行前公告之要塞堡壘地帶,由主管機關於該法修正施行時公告為戰略要域之程序。(修正條文第16條)
二、「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7條修正草案:
(一)增列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止或限制事項,及定明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減免依土地稅法辦理。(修正條文第5條)
(二)增列違反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止或限制事項之處罰,並增訂供違反者所用、所生之物得予沒收或沒入之,及限期遷移或強制拆除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設置之鴿舍。(修正條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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