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文化部擬具的「電影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文化部表示,「電影法」自72年制定公布以來,雖歷經數次修正,均未作大幅度修正。現為因應電影片製作跨國合作及電影產業國際化的時勢所趨,現行「電影法」對於電影事業的許可、管理與負責人的資格限制及電影從業人員登記制度等,已不符時代潮流,且在實務執行上時有窒礙難行之處。為振興電影產業,採取輔導重於管理的政策,並期藉由法規鬆綁,以有效管理取代不必要的管制,因此擬具「電影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對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得採取之輔導措施及得予獎勵之事項。(修正條文第4條、第5條)
二、為鼓勵營利事業投資國產電影片之製作,明定該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得申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修正條文第6條)
三、為鼓勵外國電影片製作業來我國拍片及製作,提升國內電影產業技術水準,並達到宣傳我國、帶動觀光之附加價值,爰增訂外國之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製作電影片,其支出之製作相關費用,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請退稅。(修正條文第7條)
四、明定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應審議分級,並參考美國、日本等國之電影分級制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之規定,俾符合社會多元價值。(修正條文第8條)
五、增訂電影片映演業應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之規定,以建立我國電影票房之明確數據統計資料。(修正條文第12條)
六、明定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應於網站訂票系統及映演場所顯著處所,揭示電影片片名、級別、發音語言及映演時間等資訊,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修正條文第15條)
七、取消現行對電影事業負責人之學歷限制及消極條件、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工業之許可制、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每年至少應製作、發行1部電影片、電影從業人員須申領登記證明及不得有損害國家或電影事業之言行、電影片之輸出與輸入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中央主管機關應責令修改或逕予刪剪或禁演、中央主管機關得將領有准演執照之電影片停止映演並調回複檢、電影片之廣告及宣傳品於使用前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定等管制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3條、第4條、第5條之1、第6條至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8條至第22條、第26條、第29條、第31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