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教育部擬具之「特殊教育法」第14 條、第26條、第47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案主要為提升各級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教學品質,並配合行政院評鑑簡化、行政減量政策,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教育部表示,鑑於現行「特殊教育法」未訂定特殊教育學校一級單位主任、組長及秘書等職務由教師兼任規定,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及第21條規定未臻一致;另考量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欠缺授權的規定,及配合行政院評鑑簡化、行政減量政策,避免特殊教育評鑑每3年辦理1次,無法與其他校務評鑑併同辦理,因此擬具該法第14條、第26條、第47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
二、增訂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並得分組辦事,及主任、組長及秘書等職務之專、兼任人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6條)
三、辦理評鑑週期3年修正為4年,並得併入學校評鑑依其週期為之。(修正條文第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