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第19條、第23條修正草案,將與司法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據司法院函表示,「營業秘密法」是智慧財產權法制的一環,為加強營業秘密保護,提升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該法本(102)年1月30日已公布增列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態樣及其刑責,因此為強化營業秘密認定的專業性,擬具該修正草案。
該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技術審查官得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修正條文第4條)
二、刪除智慧財產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之法院組成;並定明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修正條文第19條)
三、增訂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之罪及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刑事案件為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修正條文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