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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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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3-11-2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該法修正內容有助於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促進金融服務業健全發展,甚具意義,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避免金融服務業從業人員為爭取業績而不當銷售金融商品或服務,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增訂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酬金制度應遵循之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條文第11條之1)
二、 為使金融服務業慎重處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銷售,增訂金融服務業初次銷售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類型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條文第11條之2)
三、 增訂金融消費者因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之請求,酌定懲罰性賠償。(修正條文第11條之3)
四、 為達行政監理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之目的,賦予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為相關行政管制性預防措施。(修正條文第12條之1)
五、 為一致性迅速解決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協助弱勢金融消費者進行評議程序及節省評議資源,增訂團體評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之1)
六、 為提高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重視與加重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之責任,增訂違反本法規定之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30條之1及第30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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