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5)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沖表示,該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將有助建立完備的建教合作制度,有效保障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的權益,締造建教生、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三贏的局面,請教育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法草案共計7章39條,內容要點如下: 一、第1章「總則」: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及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之調查。(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第2章「建教合作制度」:建教合作之類型、參與建教合作機構之條件、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條件及申請、建教合作審議小組之組成及任務、建教合作課程之實施、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禁止行為與應負責任、招收建教生之比率。(草案第5條至第15條) 三、第3章「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應載明事項及終止、建教合作機構不得有不當損及建教生權益之行為、建教合作發生爭議時之處理。(草案第16條至第20條) 四、第4章「建教生權益之保障」:建教合作機構之義務、建教生之生活津貼、建教合作機構積欠生活津貼之處理、建教生之訓練及休息時間、建教生之職業災害補償、建教合作機構歧視行為之禁止、建教生準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建教生書面訓練證明。(草案第21條至第28條) 五、第5章「建教合作之監督」: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考核程序與其獎懲。(草案第29條及第30條) 六、第6章「罰則」:建教合作機構及學校違反本法規定之罰則。(草案第31條至36條) 七、第7章「附則」:建教生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章技術生規定、本法過渡條款及施行日期。(草案第37條至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