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8)日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土地法施行法」第44條、第45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依據98年12月10日施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有不符該兩公約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修正。為符合此兩公約的規定及配合民法物權編之修正,該部遂擬具「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土地法施行法」第44條、第45條修正草案。
有關該兩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土地法第8條對土地所有權人特別定義規範不在地主,並於第
34條規定得徵收其土地及第175條規定加徵地價稅,造成不
合理的差別待遇,致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及
第26條平等原則之意旨,故刪除現行條文第8條、第34
條、第172條第2項、第175條。
2、配合民法物權編刪除永佃權章及修正地役權為不動產役權,修
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得依多數決方式設定物權種類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34條之1)
3、登記之效力範圍,配合民法第759條之1對因信賴登記而為物
權變動之善意第三人之保障規定,修正依民法規定辦理。(修
正條文第43條)
(二)「土地法施行法」第44條、第45條修正草案:為配合土地
法第8條、第34條、第172條第2項、第175條等不在地
主相關條文之修正刪除,遂刪除現行條文第44條及第4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