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人事行政總處簽陳外交部擬具廢止「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人事行政總處表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駐外組織通則於101年9月1日施行後,已整合各駐外機構設置法源,惟配合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原內政部警政署等無駐外法源機關,仍須依「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派員駐外,未予廢止。而組織調整後的「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勞動部組織法」、「科技部組織法」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已分別於103年1月1日、2月17日、3月3日及107年4月28日施行,經外交部檢討上述各機關的駐外法源均已完備,「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已無續行適用必要,因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函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