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文化部擬具的「博物館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文化部表示,鑑於博物館為一國文明與進步的象徵,臺灣社會近年來雖公私立博物館林立,但尚未有專屬的法令或規範以為依循,使得博物館素質不齊。為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健全博物館功能,並提高其專業性與公共性,因此擬具「博物館法」草案。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博物館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草案第2條)
二、定明博物館之定義及非營利、公益性質。(草案第3條)
三、定明公私立博物館之設立方式,私立博物館無獨立於設立主體之法律人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法立案之私立博物館得免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草案第5條)
四、博物館之功能與營運:包括完成認證之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不受公產管理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博物館典藏創意加值及跨域應用推廣,應與相關機關(構)會商成立專業法人,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公立博物館因營運需要,自籌財源達一定比例時,得設置基金,並得以基金之自籌收入進用編制外人員等。(草案第7條至第11條)
五、博物館之輔助、認證及評鑑︰包括建立免司法扣押、博物館認證及評鑑制度;受補助之私立博物館典藏品所有權移轉,公立博物館具有優先購買權;具有特殊人文藝術價值之博物館,其館址所在土地與當地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符者,於都市計畫區內,得請求迅行變更。(草案第12條至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