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鑑於現行「法院組織法」涉及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部分的規定有不合時宜之處,為健全組織功能,促進最高法院的統一法律見解功能,並配合「法官法」公布施行,因此司法院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 最高法院增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修正條文第51條之1至第51條之5)
二、 配合「法官法」已就法官及檢察官已不列官職等、法官會議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相關事項與檢察總長、檢察長指揮監督權之行使等定有明文,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27條、第51條、第63條、第66條、第79條)
三、 增訂各級法院設政風室,並調整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資訊室人員之職稱、職等。(第24條、第25條、第25條之1、第40條、第40條之1、第54條、第55條、第55條之1)
四、 對於「司法官」用語,擬具甲、乙兩案:甲案(司法院版),為配合法官法使用「法官」、「檢察官」用語,修正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有法官、檢察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任法官、檢察官;乙案(行政院版),現行條文「司法官」用語與其他法律規定相符,亦與法官法規定不相牴觸,維持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有司法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任司法官,無修正之必要。(修正條文第66條)
五、 觀護人室增置臨床心理師、佐理員並定其官、職等(修正條文第67條)
六、 因應業務增長與專業需求,高等法院及高等法院檢察署增置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技正乙職。(修正條文第39條、第70條)
七、 各級法院院長、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除年度預算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修正條文第110條、第111條)
八、 修正條文第57條施行日期之訂定,擬具甲、乙兩案:甲案(司法院版),由司法院另定之;乙案(行政院版), 修正條文第57條廢除判例選編制度,可能限制檢察官上訴權之行使,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修正條文第1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