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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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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

日期:103-10-3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勞動部擬具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現行勞工保險制度,採綜合保險方式辦理,包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為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勞動部將職業災害保險相關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單獨立法,並將受僱勞工全面納入保障範圍,適度提高給付水準,同時明定按年提撥保險費之一定比率,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業務,有助減少職業災害發生,增進勞工健康與生產力,深具意義。

江院長表示,為配合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同時修正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充實新內涵,請勞動部除持續推動正在立法院審議中之「勞工保險條例」有關年金制度改革版本,也應加強與立法院各朝野黨團協調溝通,以利相關法案及早完成立法程序,並擬具說帖,對外加強宣導說明,相關配套措施亦應儘速妥善規劃辦理。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給付種類包括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及失蹤等。(草案第2條)
二.本保險分為強制加保、自願加保及特別加保。(草案第6條至第8條)
三.投保單位應盡之義務、保險效力之開始與停止及投保年資併計之規定。(草案第9條至第11條)
四.本保險保險費率、實績費率與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費用之提撥。(草案第12條及第13條)
五.保險費負擔比率、繳納期限、滯納金計算、優先債權及不適用債務免責之規定。(草案第16條至第20條)
六.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及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僅擇ㄧ請領。(草案第25條)
七.醫療給付之請領條件、給付範圍及支付標準。(草案第31條至第36條)
八.傷病給付之請領條件、發給基準、期限及再請領之條件。(草案第37條至第39條)
九.失能給付與死亡給付之請領條件、發給基準、期限及加發眷屬補助之條件。(草案第40條至第42條及草案第44條至第49條)
十.年金給付之申請、發給、查證及調整程序。(草案第51條、第52條及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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