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檢討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等相關規定,該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天然氣事業法」的修正,可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並兼顧公用天然氣事業的健全營運,該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經濟部應與各黨團充分協調溝通,以順利完成立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依「天然氣事業法」現行規定,主管機關並無檢討天然氣售價的主動權,鑑於公用天然氣事業屬公用事業,其費率應受主管機關監督及管制,為賦予主管機關監督管理權責,維護消費者權益,因此擬具「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定明公用天然氣事業於穩定供氣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後,得供應其他業者。﹙修正條文第33條﹚
二、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檢討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及核定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前由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審議會協助審查。﹙修正條文第34條﹚
三、 增訂專業機構為中央主管機關委託進行業務經營查核之對象,使未來執行面較具彈性與成效。(修正條文第52條)
四、 罰則中所定「按次連續處罰」,依法制體例修正為「按次處罰」。(修正條文第58至6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