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教育部所提「教師法」第14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修正草案,將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兩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教師法」第14 條修正草案部分:修正第1 項,增列第9 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其情節重大」、第11 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及將原第7 款移列為第12 款,並修正為「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另於第2 項明定有第1 項第12 款規定之情事,於1年至4年之一定期限內不得聘任為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修正草案部分:修正第1項,將現行第8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移列為第12款,並修正為「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育人員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增列第9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其情節重大」、第11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另於第2項明定有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情事,於1年至4年之一定期限內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