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金管會擬具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修正係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產業、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放寬保險業擔任公共投資及社會福利事業董事、監察人原本最多只能有三分之一的比率之限制,希望藉此提高保險業參與投資公共建設或社會福利事業意願,強化對保險業管理法制,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與受險能力。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金管會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金管會指出,為因應保險實務需要、引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以及提升法規授權明確性,因此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 為強化保險業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之管理,增列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之文字。(修正條文第137條)
- 明定由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負責人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事項之準則,以及違反規定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137條之1)
- 為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考量國際金融監理制度發展方向,增列淨值比率納入監理指標;修正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並將「資本適足率等級」文字修正為「資本等級」。(修正條文第143條之4至第143條之6及第149條)
- 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產業,保險業對公司債投資額度之計算基礎由「實收資本額」修正為「業主權益」;另為明確保險業股票投資限額之計算基礎,爰將其計算基礎由占「實收資本額」之比例修正為占「已發行股數」之比例。(修正條文第146條之1及第146條之3)
- 明定由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之應遵循事項之辦法,並配合調整罰則依據。(修正條文第146條之2及第168條)
- 為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增訂投資得採事後查核方式,以及放寬保險業得派任被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董事、監察人之席次比例限制,惟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修正條文第146條之5及第16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