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公司法」的規範與公司運作及股東權益密切相關,為謀求公司治理制度的長遠發展,並配合全球招商政策,建構我國具吸引全球投資的環境,公司法制的完善,非常重要,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以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公司法」於民國18年12月26日公布,並自20年7月1日施行,歷經23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102年1月30日。因該法是規範全國所有公司的法律,為符合國際潮流,並營造良好公司法制環境及符合企業管理的需要,因此擬訂「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全球招商政策,建構具吸引全球投資之國際環境,並與國際接軌,爰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條文第4條、第370條至第387條)
二、為符合國際無紙化之潮流,並減少股東承擔遺失實體股票之風險,不論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均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修正條文第162 條之2)
三、鑑於公司之減資及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影響股東權益至鉅, 該等事由均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而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保障股東權益。(修正條文第172條)
四、鑑於現行各國法制,股東會議案少有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討論之情形,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倘採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該次股東會議案,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又考量採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倘同時採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較易推動,爰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採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該次董事、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修正條文第177條之1)
五、配合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國際趨勢及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盈餘分派性質上屬股東權益,員工非盈餘分派之對象,爰刪除員工分紅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35條及第240條)
六、為強化股東投資效益,增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為每半年度之期中盈餘分派,並得於公司章程訂明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董事會應於決議日或翌日,於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相關內容。(修正條文第240條之1)
七、為賡續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之能力,爰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修正條文第245條)
八、為因應企業留才之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於章程訂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修正條文第26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