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高雄市政府勞健保欠費議題,行政院政務委員許璋瑤今(19)日在行政院召開協商「高雄市政府勞健保欠費請助事項」會議。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表示,今日會議獲致二項結論如次:
一、現行中央補助直轄市政府勞健保欠費之協助原則,係依行政院98年1月15日函示,由中央按直轄市政府非設籍住民之實際繳納欠費數5成予以協助。考量北高勞健保費應繳納數之規模及住民結構不同,為符合公平性及合理性,協助原則不再區分設籍、非設籍,於協助臺北市金額不變前提下,修正為以勞健保應繳納數為計算基礎,同基礎同比率補助高雄市政府,並請高雄市政府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後詳予核算金額(依主計總處初步估算需增加補助高雄市政府124億元)。
二、有關高雄市政府請求延長本案還款年限一節,請高雄市政府會商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本院主計總處等機關,在確保勞健保債權未罹於行政執行時效之前提下,依上開協助原則修正還款計畫,並送請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審核同意後,再專案簽報 院長核定,分由中央與高雄市逐年編列預算還款。
童發言人指出,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及「地方制度法」第69條規定,中央為謀全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狀況酌予補助;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中央得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重大事項予以專案補助。
童發言人進一步表示,中央係考量88年「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對北高兩市財政造成影響,加以原按非設籍方式計算補助款,導致臺北市與高雄市獲得中央補助款差異懸殊(臺北市413億元、高雄市49億元),為消弭上開差異性,爰基於公平、合理及施政一致性,依上開規定,將原補助勞健保非設籍住民欠費5成之方式,改以勞健保費應繳納數為基礎,並在協助臺北市金額不變前提下,以相同比率補助高雄市。(撰稿:王振民,電話:02-234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