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院會通過「羈押法」修正案。

日期:98-03-19

行政院院會今(19)日通過法務部所提「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表示,司法院釋字654號解釋及「羈押法」第28條接見時監聽、錄音獲悉資訊得作為偵審中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之規定,妨害被告防禦權行使,均自本年5月1日失其效力。為因應上開解釋並考量業務運作需要及保障被告訴訟權利,擬具「羈押法」第23條、第23條之1及第28條修正草案,經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正要點為:
一、 刪除現行有關律師接見被告時應予監視之規定。

二、 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增訂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管理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並明定看守所得對辯護人往來文書資料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三、 刪除被告在看守所語言、發受書信等內容可供偵審時參考之規定,以保障被告訟訴權。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