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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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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原民會重新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與經濟生活

日期:113-02-1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落實蔡英文總統提出之原住民族政策主張,並回應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意旨,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重行擬具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陳院長表示,本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因此再重行提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請原民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原住民族之職務型態,朝不限特定職務類別,放寬機關(構)等進用多元人力之彈性。(修正條文第4條)


二、原住民族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擴大進用原住民族之職務型態,且進用原住民族人數比率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則依其所轄地區之原住民族人口比率進用。(修正條文第5條)


三、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意旨,針對得標廠商應繳納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一定比率,造成個案顯然過苛情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減輕機制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12條)


四、增訂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如進用困難致未達法定進用原住民比率者,得免繳代金,並就進用困難認定基準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修正條文第24條)


五、配合本次修正之部分條文須時緩衝,爰另行規定施行日期以為過渡期間。(修正條文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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