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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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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未來集會遊行採報備制

日期:97-12-04

行政院會今天討論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針對外界關心的諸多議題,在這一次的修法中均一併納入檢討修訂,內政部長廖了以表示,集會遊行法自民國77年1月20日制定公布,經過81年7月27日及91年6月26日2次修正,施行20餘年來一直維持許可制之架構,而這次集會遊行法的修正,最大的改變就是由原來的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這也是馬總統競選政見的具體實現,象徵我國民主政治及法治的發展,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這次修法的重點:

一、以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為上位考量

(一)落實表現自由
刪除現行條文第4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規定。

(二)將申請許可制,修正為報備制
是項報備,係在確保集會、遊行之安全與交通秩序之維護。其次,兼顧集會遊行者與警察機關之整備,包括路線、場地之勘查、協調溝通等作業事宜,有必要於舉行室外集會、遊行5日前,由負責人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書;如有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此限。

二、講求和平進行集會、遊行規制

(一)明定集會、遊行應和平進行
不得使用暴力或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二)強化集會遊行自律規範
集會、遊行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並應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而參加人,有服從關於維持秩序指揮之義務。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如受排除之人拒絕離開時,並授權負責人得請求現場警察指揮官協助驅離。

三、兼顧社會公共利益之維護
明定集會、遊行應兼顧學校上課期間、設有病床收治病人之醫療院所或夜間之安寧,其於主要交通幹道舉行之集會、遊行,並應保留交通往來需要之道路,不得壅塞交通。

四、明確規範公權力之行使

(一)劃設集會、遊行管制線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劃設管制線,限制人、車活動,以確保集會、遊行之順利、和平進行及維持社會秩序。
如有逾越前項管制線者,授權主管機關得予強制排除、驅離。

(二)安全距離之劃定公告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兼顧國家重要機關、地區、設施等安全維護之考量,於重要機關、處所周邊舉行之集會、遊行,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必要安全距離並予公告,以維護機關(構)、地區正常運作及安全秩序。

五、限縮警察命令解散權,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本次修法,明確限縮在使用暴力、違反安全距離及壅塞交通之情形下,警察始得行使命令解散權。且行使應符合比例原則,於警告、制止無效時,始得命令解散。

六、刪除刑罰規定,回歸普通刑法
現行行政刑罰之規定,長久以來最為社運團體或人民詬病,此次新政府展現魄力取消行政刑罰之規定,旨在保障和平之集會、遊行者能有更寬廣表現自由空間;而對暴力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者,刑法既有罰則規定,則回歸普通刑法,在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下,亦能兼顧社會安定及公共秩序。

廖部長表示,本次集會遊行法之修正,將使我國民主政治向前邁進一大步,亦較世界各主要民主先進國家採更開放的態度,相信在國人高度民主素養,以及參與者之充分自律下,必可為各民主國家樹立人民以和平、理性方式表現自由之最佳典範,也彰顯馬總統「把街道還給人民」政見的高瞻遠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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