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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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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學校教育實際問題、提升國民教育品質 政院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

日期:111-05-1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有效解決學校教育現場遭遇的實際問題,並提升國民教育品質,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係因應時空環境變化通盤檢討,並進行系統性的全案修正,以期解決許多學校教育現場遭遇的實際問題,提升國民教育品質。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教育部表示,為解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行政組織無法因應組織再造與總量管制精神進行彈性調整、學生權益之救濟制度不夠健全等學校教育現場問題,爰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內容如下:
 

一、增訂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輔導團之成立及相關事項授權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組成任務編組之組織等事項。(修正條文第9條)
 

二、修正公立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之相關事項;另增訂校務會議議決事項,及各該主管機關訂定校務會議之運作原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及第19條)
 

三、修正校長遴選及聘任程序規定,並增訂教師參加校長甄選之消極資格規定;修正校長任期規定;定明校長有不適任事實者之處理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等事項之準則;另增訂公立學校校長回任教師之除外情形及私立學校現職校長回任教師之程序。(修正條文第13條至第18條)
 

四、修正學校設置一級或二級單位及其人員編制之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主任甄選、儲訓等事項之辦法;增訂教師員額編制得視學生學習節數及教師授課節數配置之規定;增訂公立學校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之規定;修正公立學校教師介聘、校長與教師成績考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0條、第23條、第25條及第26條)
 

五、增訂無國籍學生入學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海外攬才子女專班之排除規定及相關事項之辦法;並定明公立學校學生免納雜費、各項代收代辦費,與私立學校收取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自治法規定之。(修正條文第30條及第32條)
 

六、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科用書審定相關事項辦法之授權規定;修正學校選用之教科書採購方式等。(修正條文第35條及第36條)
 

七、增訂學校違反常態編班之處理規定等;增訂小校得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其相關事項之辦法;增訂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督導學校教學正常化之自治法規。(修正條文第38條)
 

八、增訂學生應參加國中教育會考及其除外規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理或委託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及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39條)
 

九、定明學生權益之救濟,應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並修正學生申訴、再申訴之救濟制度。(修正條文第44條至第46條)
 

十、增訂國民補習教育相關規定,將原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之型態,修正採內部單位之學校進修部實施之規定;另配合增修有關學校進修部之各項規定。(修正條文第48條至第54條及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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