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4)日通過由法務部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42條之1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第10條修正草案,修法通過後數罪併罰的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的刑罰超過六個月者,也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本案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所為的修正,請法務部向立法委員妥為溝通說明,以加速完成立法程序。
法務部表示,現行刑法數罪併罰,數宣告刑都可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的刑期超過6個月者,不得易科罰金的規定,與憲法規定有違,又考量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已於今年9月1日實施,而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均係替代原刑的執行,均有上開解釋的適用,應該一併予以修正。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法在刑法修正部分,即數罪併罰執行的刑罰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超過3年,「應執行逾6月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另刑法施行法修正部分,即本法修正條文施行前以裁判確定處罰,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仍適用規定,並明定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