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修正草案

日期:103-09-1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本案有助於建立軍人的尊榮與自信,提升志願役招募誘因,擴大募兵招募成效,請內政部會同國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並協調相關機關落實執行。

內政部表示,「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於民國49年12月28日施行迄今,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97年8月6日。為配合募兵制推動,協助提升招募成效與軍人尊榮,增(修)訂各項軍人及其家屬優待事項,同時因應社會環境變遷,修正部分不合時宜或不符實際需求之規定,另配合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法規檢視作業,消除性別歧視及差別待遇規定,因此擬具「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修正草案 。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4條)
二.動員戡亂時期業經總統令宣告於民國80年5月1日終止,爰參照「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條規定,配合修正原「動員時期」文字為「動員實施階段」,以符實情;另為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增列軍人入營前所欠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務,不得延緩清償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第8條、第9條)
三.增列現役軍人因執行災害防救等重大任務獲有勳獎者,應公開表揚;中央或地方舉行重要慶典時,得邀請因作戰、因公死亡之軍人遺族或傷殘之軍人參加,以示崇敬。(修正條文第11條、第28條)
四.修正現役軍人搭乘公營大眾運輸工具或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時,得予減費或禮遇。(修正條文第13條、第15條)
五.增訂國防部得洽金融機構提供現役軍人房屋優惠貸款、薪資儲蓄優惠存款及得洽保險業者規劃各類保險商品,提供自費投保。(修正條文第16條至第18條)
六.修正現役軍人及領有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之家屬,至國軍醫療機構就醫,得免費或減費,以及應徵召在營軍人貧困家屬至醫療機構就醫,得予補助。另增訂軍人在臺遺族撫卹期滿,持有國防部核發之現役軍人眷屬特准證者至國軍醫療機構就醫,亦得免費或減費。(修正條文第20條、第34條)
七.修正「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停止優待規定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結婚或成年者」,俾符兩性平權意旨;另增訂直系血親卑親屬已成年仍在學就讀或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優待至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同時定義在學就讀範圍;又增訂依法受現役軍人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喪失受現役軍人扶養權利者,停止其優待。(修正條文第31條)
八.因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得申請鄉鎮公所助耕、現役軍人之婚姻依法予以保障、現役軍人之薪餉依法免除所得稅、雇主應優先僱代具有職務資格能力之軍人家屬及原機構應發放軍人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等;以及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軍中服役年資應予合併、因服役致學業技藝荒廢應予補習訓練機會、於就業前不能維持生活得酌予救助、承租承領承墾公地如具有同等條件享有優先權等規定,均已不符實需;爰刪除現行條文第11 條至第15條以及第32條至第35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