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31)日通過考試院所提「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簡稱政務三法草案),將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政務三法草案前由考試院與行政院於民國98年4月3日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惟未能於立法院第7屆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立法程序,依法案屆期不連續原則,須重行函送立法院審議。
人事總處表示,政務三法草案銓敘部係以98年兩院會銜版本為基礎,並參酌第7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及配合相關法律之制定或修正重行研議,其中「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經參考行政院相關機關之意見,並就政務人員涉案及現行該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涉及重大權益者等問題酌作修正。
人事總處指出,「政務人員法」草案之制定、施行,可使今後政務人員之進退、行為分際、權利義務等事項有明確之法律依據可資遵循。另為期政務人員俸給法制化,爰配合政務人員法草案,制定「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以資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