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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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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 營造兼顧永續經營藍色產業的健康生態環境

日期:113-02-1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提升臺灣海域保護面積、保育與復育海洋生物多樣性,進而與「氣候變遷因應法」等法規互相呼應,營造兼顧永續經營藍色產業的健康生態環境,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海洋委員會擬具的「海洋保育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海洋對於人類氧氣提供、糧食供應、交通貿易、遊憩休閒等方面都扮演重要角色,海委會繼112年上半年提出「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法及「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後,持續積極與各方協商,並於達成初步共識後提出此版本「海洋保育法」草案,相信透過落實推動此法案,將有助於海委會攜手相關部會,合力提升臺灣海域保護面積、保育與復育海洋生物多樣性,進而與「氣候變遷因應法」等法規互相呼應,營造兼顧永續經營藍色產業的健康生態環境,對海洋保護做出更積極的貢獻。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海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海委會指出,透過此海洋保護法規,有助於政府與民間合力強化「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三大目標,並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劃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五大權限,並提供「吹哨者條款」及「公民訴訟」等二大公民監督途徑;同時,也提供用海單位「審議會參與決策」、「庇護區兼容永續利用」及「信賴保護原則」等三大保障。
 

本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及用詞定義。(草案第1條及第3條)
 

二、本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2條)
 

三、為達成海洋生物多樣性之目標,主管機關應採取相關海洋保育措施。(草案第4條)
 

四、海洋保護區之類型及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草案第5條)
 

五、為協調並促進海洋保護區之整合規劃及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草案第6條)
 

六、海洋庇護區之劃定原則及審議機制。(草案第7條)
 

七、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之擬訂及公開展覽等相關程序。(草案第8條)
 

八、海洋庇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分別採行不同規範密度之管制事項。(草案第9條至第12條)
 

九、為強化保育海洋生物,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海洋遊憩、船舶海上航行、採捕器具使用等活動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其公告並準用海洋庇護區劃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審議會審議之規定。(草案第13條)
 

十、主管機關或其受託者為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得進入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進行調查及實施保育措施。(草案第14條)
 

十一、主管機關得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或其周圍,從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等任務。(草案第15條)
 

十二、鼓勵執法人員、民眾、法人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之獎勵規定。(草案第16條)
 

十三、主管機關應培養具備海洋保育及生物多樣性專業知識人才,並推廣海洋保育、生物多樣性教育課程及進行國際合作。(草案第17條及第18條)
 

十四、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之內容及辦理程序。(草案第19條)
 

十五、違反本法規定之罰則、海洋保育講習課程與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草案第20條至第26條)
 

十六、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職務之公民訴訟規定。(草案第27條)
 

十七、海洋庇護區劃定前,已於該海域合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許可或核准行為之過渡規定。(草案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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