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日通過「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14條修正草案,將衛生署處長及副處長職務,各處其中1人,以及技監或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擔任。
衛生署表示,本修正草案旨在賦予該署及各公立醫療機構之間進行人才交流的依據,以因應環境需要,適時靈活進用該署推動防疫、醫療服務、健康促進及健康保險等政策所需的行政人才。同時藉此中央衛生行政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的人才交流、加深業務互動的質與量,以提升各公立醫療機構的行政量能,並進而活絡國家衛生行政體制。
衛生署指出,有關「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藥物管理局組織法」業於98年6月3日總統令公布。而本案係行政院衛生署為推動該署及各公立醫療機構之間的人才交流及業務互動,強化中央衛生行政體制,爰依據98年3月30日考試院及行政院令會銜發布修正之「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於「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14條增列技監或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 (一) 級之醫事人員擔任之規定。
衛生署說明,「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之「貳、得適用之職務」規定,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所定技監或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