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5)日通過衛生署提出之「醫療法」第4條、第90條、第115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國際及兩岸醫療為我國具發展潛力的服務業,本次醫療法修正可營造有利於國際醫療產業發展的環境,並透過資源整合,創造群聚效果,有助於建立我國醫療品牌。
衛生署表示,鑑於我國之醫療服務極具國際競爭優勢,為利推動國際與兩岸醫療業務,就專辦國際醫療之私立醫療機構,有明文規範予以適度管理之必要,故提出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專辦國際醫療之醫療機構,為私立醫療機構,並得以公司設立。
二、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專辦國際醫療之私立醫療機構設立於指定之區域,並專案核定其病床數;該醫療機構不得為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提供本國人自費醫療服務者,應經專案許可,並限於一定範圍。
三、本法所定之罰鍰,於以公司設立之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公司;於醫療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處罰醫療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