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人事行政總處擬具的「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1條修正草案,將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人事行政總處表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前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做為組織調整法規整備、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及權利保障、法規制(修)定的依據。該條例除第6條、第7條、第11條至第19條有關員工權益保障事項定於100年4月8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均自101年1月1日施行至107年1月31日止。
人事行政總處指出,行政院尚未完成組改的新機關組織法案,尚有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大陸委員會等6個部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尚未完成立法;另海洋委員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尚未施行。鑑於前述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的部會,新組織法案完成三讀程序後,為利無縫接軌順利,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進行籌備以便周妥施行,因此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1條修正草案。
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該案修正要點為將暫行條例施行期限由原107年1月31日修正至10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