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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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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

日期:103-11-2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國防部擬具的「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該案是為達成「募兵制」政策目標,健全招募及留營誘因,分別就軍人待遇、尊嚴及出路等面向,積極規劃研議所需配套措施,包括現役軍人福利、進修、證照培訓事宜,以及退除役人員就學、就業補助等項目,以營造吸引青年從軍及長留久任的環境,進而穩定國軍人力來源,透過完備相關法律基礎,讓募兵制順利推動,符合社會期待與政府施政需求。

江院長指示,請國防部協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有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與志願士兵後備役人員,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現役期間,不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最少為一年之限制。(草案第4條)
二、服軍官、士官役退伍者,得視軍事或任務需要再服現役,不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須服預備役之限制。(草案第5條)
三、主管機關得協調大專校院,以外加名額方式,專案核定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草案第6條)
四、志願役現役軍人得於公餘時間參加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勞動部所屬職訓機構之證照訓練班次。(草案第7條)
五、教育部應規劃將志願入營服役納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生涯發展輔導機制。(草案第8條)
六、投標廠商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得列為評選配分項目。(草案第9條)
七、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辦理未達依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於合理價格時,應由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個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草案第10條)
八、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之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草案第11條)
九、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輔導措施。(草案第12條)
十、主管機關運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之國有土地,與各級政府機關聯合開發、合建或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等方式分回(配)之房地,得出租或價售志願役現役軍人。(草案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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