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地政士法」第11條、第59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鑒於目前包括「建築師法」等12項專法,對於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之管制方式未盡相同,經行政院於本年5月8日召開「研商限制精神病患領取職業執照、撤銷執照及聘用規定之相關法令檢討事宜」會議,達成採取一致性原則進行法令檢討修正的結論。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不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修正條文第11 條)
二、 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5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