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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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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保障各語言傳承、復振與發展

日期:112-04-2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落實「國家語言發展法」保障各語言傳承、復振與發展的目標,積極改善我國許多族群語言流失、消逝及斷層的危機,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人事行政總處簽陳文化部重行擬具的「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為落實「國家語言發展法」保障各語言傳承、復振與發展的目標,政府一方面已核定由文化部、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共同提出的「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5年預計投入321億元經費,營造國家語言友善使用環境;另一方面推動成立「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作為國家語言研究、調查、保存、推廣、發展及資源整合的專業組織,以積極改善我國許多族群語言流失、消逝及斷層的危機。
 

陳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本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本中心之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1條至第5條)
 

(二)本中心之董事、監事之人數、資格、遴聘、任期、續聘次數、解聘、補聘之方式、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草案第 6 條至第 9 條)
 

(三)本中心董事長及副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職權、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董事會之職權、開會方式、監事會之職權、利益衝突迴避規定;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為專任者,其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草案第 10 條至第 16 條)
 

(四)本中心執行長之聘任方式、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本中心與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及人員進用之限制。(草案第 17 條及第 18 條)
 

(五)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及績效評鑑辦理方式及其內容;本中心訂定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期限及決算報告書應接受審計。(草案第19條至第22條)
 

(六)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會計制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草案第23條及第24條)
 

(七)本中心自有財產及公有財產之定義、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25條)
 

(八)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草案第26條)
 

(九)本中心舉債限制、採購作業及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草案第27條至第29條)
 

(十)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30條)
 

(十一)本中心解散之條件、程序與解散時人員、賸餘財產及債務之處理方式。(草案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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