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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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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5-08-2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本次修法目的,除要讓相關法規與國際接軌,主要是順應各國強化洗錢防制的全球趨勢,同時加強打擊跨境電信詐欺與人肉運鈔洗錢等犯罪行為,展現我國打擊經濟犯罪、洗錢犯罪的決心。

林院長指出,本次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為法律遵循疏失,在當地國被處以鉅額罰款,引起國內許多質疑和爭議。請法務部及金管會分別成立專案小組,儘速釐清事實,並追究責任,以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林院長並責成金管會監督各銀行全面強化內控機制,執行風險控管及法令遵循,同時加強海外分支機構管理,以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並立即對兆豐銀行巴拿馬分行及紐約分行執行專案金檢。另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健全我國洗錢防制機制。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洗錢行為的態樣,以符合國際規範。(修正條文第2條)

二、將現行重大犯罪的門檻,由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修正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擴大本條重大犯罪之範圍,刪除犯罪所得門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三、修正本法所稱重大犯罪所得定義,明定重大犯罪行為所得的證明不以其重大犯罪行為須經法院為有罪判決為必要。(修正條文第4條)

四、將現行銀樓業及其他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的機構修正為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並增訂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其適用交易類型及適用本法規定的範圍。(修正條文5條)

五、增訂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的義務;增訂主管機關查核及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的處罰規定;增訂對客戶審查的法律依據;增訂負交易資料保存義務的法律依據及違反義務之處罰規定;修正對於未依規定申報大額交易的處罰規定,增訂金融機構依法通報可疑交易業務應守秘密的免責規定,並明定違反義務的裁罰機關;增訂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洗錢及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採取防制措施的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6條至第11條)

六、將旅客入出境通關申報義務擴大至非隨旅客入出境情形的申報義務,並將新臺幣、人民幣、黃金及經指定有被利用為洗錢之虞的物品亦納入申報標的之列。(修正條文第12條)

七、增訂規避洗錢規定所取得的不明財產罪,及其未遂行為的處罰;擴大本法沒收範圍及於洗錢犯罪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標的。(修正條文第18 條)

八、增訂法務部辦理防制洗錢業務得設置基金的依據。(修正條文第20條)

九、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法律依據。(修正條文第22條)
(撰稿:柳靜慧,電話:02-2341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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