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 

日期:104-02-0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人事行政總處擬具的「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61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 (鎮、市)長的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的支應,應以法律定之。為維護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的相關權益,並符法制,因此擬具「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該條例之立法目的及適用對象。(草案第1條及第2條)
二、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內涵、支給基準、停職期間給薪、復職補薪之規定。(草案第3條及第4條)
三、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離職儲金提撥基準及提撥方式。(草案第6條)
四、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公傷病退職、因公死亡之情事、加發給與基準及因公情事之認定權責機關。(草案第7條及第10條)
五、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遺族喪失申請、領受公提儲金本息權利之原因、請領權之消滅時效及申領權之保障。(草案第8條及第11條至第13條)
六、該條例施行後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其他公職人員轉任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者,其所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之相關適用規定。(草案第16條)
七、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於該條例施行前、後服務年資、退職酬勞金、撫卹金、離職儲金等之處理方式及適用規定。(草案第17條及第18條)
八、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適用原退職法令之年資,未申請或領受退職酬勞金,而於申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者,各項給與之處理方式。(草案第19條)
九、該條例施行前已適用或準用相關規定辦理退職、撫卹、撫慰,及尚未請領退職酬勞金或辦理撫卹案之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或其遺族,於該條例施行後,仍適用或準用原有之相關規定,而無該條例之適用之過渡條款。(草案第20條)
十、定明該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22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