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菸酒管理法 」修正草案

日期:101-11-15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為提高菸酒管理效能及執行實益,行政院院會今(15)日通過「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菸酒管理法」於9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由於時空變遷,部分條文未能符合社會需要,爰擬具修正草案,草案修正後將強化未變性酒精管理;增進對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之管理;加強菸酒之標示及酒品廣告促銷規範;打擊私劣菸酒,提升私劣菸酒查緝效能;鬆綁法規,簡政便民。
該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 定明私菸、私酒之態樣,並增訂已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屬私菸酒。(修正條文第6條)
二、 增列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為原料所產製之酒定義為劣酒。(修正條文第7條)
三、 取消非股份有限公司之酒製造業者年產量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四、 增訂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工廠登記經廢止或撤銷或經主管機關查核其已無菸酒產製事實,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及第20條)
五、 增訂菸酒進口業者應繳交許可年費,且對未繳交許可年費之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廢止其設立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
六、 考量委託產製菸酒係屬私經濟行為,刪除菸酒製造業者受託製造菸酒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其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
七、 基於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增訂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規定。(修正條文第32條)
八、 增訂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警語,及另增訂酒之廣告不得有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
九、 增列業者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製酒,課以行政刑罰之規範。(修正條文第46條)
十、 提高產製、輸入、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劣菸、劣酒者刑責。(修正條文第46條及第47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