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金管會與中央銀行會銜擬具的「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本次修正旨在擴大保險業商機及金融服務之完整性,在自由化、國際化與前瞻性的核心理念下,開放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修正內容對增進我國保險市場國際競爭力甚有助益,是很有意義的修正案,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儘速完成立法。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國際保險業務納入國際金融業務之ㄧ環,特許保險業為國際金融業務之參與者。(修正條文第1條、第2條)
二、增訂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業務不受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期貨交易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22條之6)
三、明定保險業申請以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資格、保險業之定義,及經營主體以分公司組織為限,分公司應專撥營業所需資金,最低金額授權由金管會另定之。(修正條文第22條之12)
四、明定OIU得經營之國際保險業務範圍,包含辦理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業務。(修正條文第22條之13)
五、明定OIU所經營之各項業務,得由受委託機構代為處理,以及受委託機構代為處理各項業務之相關稅務處理。(修正條文第22條之14)
六、OIU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OIU經營該業務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主管機關檢查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22條之15)
七、明定保險業辦理國際保險業務之租稅優惠規定及施行期間。(修正條文第22條之16)
八、OIU違反經營業務範圍、未依規定提供業務或財務報告、拒絕檢查等相關罰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2條之18至第22條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