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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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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3-10-0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船員法」自民國88年6月23日公布施行以來,其間歷經多次修正,為使我國船員的管理符合相關國際公約規定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因此擬具「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航港體制改革後機關實際運作情形及航政法規體例,修正本法業務辦理機關,並統一主管機關用詞。(修正條文第4條、第7條至第13條、第15條、第17條、第25條、第27條、第31條、第57條、第60條、第66條、第70條之1、第71條、第72條、第75條之4、第75條之5、第87條、第89條至第92條)
二、配合CEDAW公約規定,落實母性保護精神,並考量海運業實務特殊性及潛在危險性需要,修正雇用人僱用女性船員工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第29條及第31條)
三、為保障船員遺屬生活,定明雇用人應給與船員遺屬死亡補償喪葬費之期限。(修正條文第50條)
四、增訂符合體格檢查標準且一定期間未違反航行安全受處分者,得放寬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執業年齡限制,俾達維護航行安全與駕駛工作權平衡之目的。(修正條文第7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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